會員資格
個人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從事口述歷史工作者或對口述歷史有興趣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團體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,政府文獻、文化機關或經政府立案之文教學術團體機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名譽會員
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捐款本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名譽會員。
會員權利及義務
-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名譽會員無上述各權利。
-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暫時停權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(1)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(2)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-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-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